为了便于广大公民依法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力,根据自己反映问题的性质,按以下案件管辖范围进行投诉:
(一)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及属于本院承办的申诉案件,由检察机关受理。
(二)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所有刑事案件的侦查均由公安机关负责。
(三)凡属于经济纠纷案件,有关民事行政案件,由法院受理。
(四)凡一般党政干部、事业行政干部,违法乱纪行为可向所在单位或其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五)有关烈军属、残废军人、军队退休干部、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优抚安置,孤老残幼的抚养,无家可归或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安置等由民政部门负责。
(六)有关揭发检举违反国家财经法纪,截留国家税收,反映单位亏损、浪费等问题,由政府有关部门处理,重大问题由审计部门处理。
(七)凡劳改劳教人员因公致伤致残的处理,劳改期满、劳教期满释放后留场转工或安置,由司法部门处理。
(八)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房地产管理及农牧渔副业生产、宅基地纠纷等,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及农牧渔副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