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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监督工作的业务范围
时间:2015-04-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审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

(二)复议、复核公安机关不服不批准(不予)逮捕的案件;

(三)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四)批准侦查部门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对于公安机关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进行备案监督;

(五)监督公安机关的办案期限是否合法;

(六)监督侦查机关(部门)的立案活动;

(七)监督侦查机关(部门)的侦查活动;

(八)审查办理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

(九)法律规定或者检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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