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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花朵朵”未检课堂: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涉未成年人条款的改变与解读
时间:2025-08-01  作者:吕洋阳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5年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亮点之一,是对未成年人违法相关处罚规定进行了多处调整,这一变化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这些调整旨在强化“以罚促改”,重划未成年人惩戒红线,让法律在未成年人违法治理中发挥更有效的作用。

一、行政拘留执行情形调整

原《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以及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而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对于14至16周岁以及16至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14至16周岁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执行行政拘留。

例如,在以往的执法实践中,一些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多次实施小偷小摸行为,因为年龄原因未执行行政拘留,导致他们屡教不改,而新规定实施后,对于此类多次违法的未成年人,将可以执行行政拘留,从而对其形成有效震慑。

二、“不罚”后的跟进机制完善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依法不予处罚或者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过去,对不予处罚或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未成年人,往往是训诫后就不再跟进处理,而现在,公安机关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对这些未成年人采取诸如心理辅导、社会服务活动等矫治教育措施,以帮助他们改正错误行为。

三、学生欺凌纳入治安处罚范畴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规定,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同时明确学校责任,学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知发生严重的学生欺凌或者明知发生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的犯罪,不按规定报告或者处置的,责令改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这就将学生欺凌从单纯的校规处分上升为法律治理对象,比如,若有学生在校园内长期对其他同学进行侮辱、恐吓,公安机关将依法对其进行治安处罚,并采取矫治教育措施,学校若未及时报告和处置,也将面临相应责任追究。

四、询问未成年人程序优化

原《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在实际办案过程中,有时监护人无法及时到场,可能导致询问工作受阻,也不利于充分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询问不满十八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也可以通知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这一规定使询问程序更加灵活,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全面的保护。

五、打击组织未成年人有偿陪侍

在一些酒吧、歌厅等场所,存在组织未成年人从事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侍活动,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但以往缺乏明确的治安处罚依据 。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将组织、胁迫未成年人在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经营场所从事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侍活动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对组织、胁迫者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这一规定为打击此类违法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涉未成年人条款的调整,既回应了社会对未成年人违法治理的现实关切,也坚持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未成年人保护原则,更折射出我国对未成年人违法治理的思路升级:以法治思维构建“惩戒有边界、教育有实效、保护有温度”的治理体系,既让违法者承担应有的责任,也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筑牢法律屏障。

在新规即将施行之际,如何在实践中精准把握尺度、确保措施落地,将是全社会共同面对的课题,而这背后,始终不变的是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深切关注与长远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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