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5月1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牛某某在左权县西花苑小区因挪车事宜同被害人赵某某发生争执,后将赵某某推倒在地,致赵某某左膝关节受伤,经山西省左权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身体损伤已构成轻伤,案发后牛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赵某某的医疗费用,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得到被害人赵某某的谅解。
听证会上本院常务副检察长、本案承办检察官陈文光详细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案件诉讼经过、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与意见,并就本院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及拟相对不起诉理由做出详细说明。
经过评议,听证员一致认为犯罪嫌疑人牛某某故意伤害被害人赵某某并致其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险性较小,且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牛某某作相对不起诉的处理意见,认为“少捕慎诉”的司法理念兼顾了天理、国法、人情,彰显了检察温度。
陈少英副检察长指出对拟不起诉案件组织公开听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是检察机关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的具体表现,也是深化检务公开、推进教育整顿成果转化的有效举措。
今后,我院将持续推进公开审查工作常态化开展,自觉接受监督,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以公开促公正,让司法在阳光下运行,让人民群众在检察办理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