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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积极发挥检察职能,助力耕地占用税征缴工作 切实保护国家利益
时间:2022-11-07  作者:邢文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我院以“保护国有财产专项行动”为抓手,着力于税收征缴领域开展线索调查工作,积极办理了一批督促征收、缴纳耕地占用税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案件,有效补齐了县域范围耕地占用税征缴领域监管空白,切实保护了国家利益。

一、广泛挖掘,筛查案件线索

建设用地指标紧张,是我县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实际困难,因此违法占地用于工业生产、经营现象较为普遍。今年以来,我院干警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摸排中,集中调查了一批违法占地企业,并调取县自然资源部门对各企业下达的违法占地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过线索整理、分析,筛选出违法占地中含农用地的企业共3家,涉及煤炭、建材经营等行业,经询问相关企业负责人得知,该3家企业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等法律法规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抓住症结,分析问题根源

办案干警意识到,耕地占用税的征缴在我县可能存在监管空白。通过与县税务部门工作人员沟通发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以来,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信息,税务部门可通过大数据分析、研判,及时督促相关纳税主体进行申报、缴纳;但未批先占农用地查处信息,由于税务部门与自然资源部门存在沟通不畅情况,税务部门无法掌握相关查处信息,更无法征收耕地占用税。目前,仅仅从本院排查到的3家企业来看,可能造成的税收国有财产损失已近30万元。而上述企业仅是未批先占农用地的少数代表,该项税收征缴漏洞仍然巨大,国家利益可能受到严重侵害。

三、公开听证,促进社会治理

针对左权县税务局、左权县自然资源局沟通衔接机制不畅通、涉案企业未缴纳耕地占用税的现实情况,我院依照《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的有关规定,向左权县税务局、左权县自然资源局以及涉案的三个企业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因涉案企业在前期沟通中存在抵触情绪,认为耕地占用税没有缴纳是全县普遍问题,并不应该让三个企业做“出头鸟”。为进一步化解争议,同时为行政机关间信息共享搭建“桥梁”,11月3日上午,我院邀请企业、行政机关代表,听证员、人民监督员召开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企业代表发表意见称:“疫情影响下,企业经营困难,一方面不应当只让参会企业缴纳耕地占用税,应当在全县范围内普查同类情况;另一方面由于自主申报期限已过,已产生滞纳金,为降低企业经营压力,是否可在缴纳滞纳金上为企业酌情予以考量。”在承办检察官、听证员的沟通协调下,县自然资源部门表示:“在检察机关的帮助支持下,将建立未批先占农用地查处信息移送共享机制,将截至目前的查处信息全部移送至税务部门,并推进机制常态化,安排专人定期移送信息”。县税务部门表示:“在收到移送信息后,将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专项清缴工作,弥补此类税收监管空白;同时为有效服务企业发展,在滞纳金问题上会酌情考虑”。最后,涉案企业承诺愿意遵守国家税收政策,积极缴纳耕地占用税。听证员、人民监督员均对我院发挥检察职能,为提升社会治理能力与水平付出的努力给予高度评价。

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绝不是就案办案,更应注重“办理一案,影响一片”。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案件的办理及听证会的召开,既达到了化解争议、定分止争的目的,又是我院能动履职,“以我管促都管”的重要体现。我院将一如既往坚持在办案中贯彻“溯源治理”的理念,为社会治理能力提升贡献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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